(a)在本备忘录发布之日起210天内,国土安全部部长协同商务部长,经与司法部长、美国贸易代表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经济政策总统助理、贸易和制造政策总统助理、国土安全部长确定的其他执法部门和机构和办公室负责人协商后,应编写报告,并且过经济政策总统助理和贸易和制造政策总统助理向总统提交报告。在编写报告时,国土安全部部长应与商务部长协调确保报告符合适用法律,并且与知识产权持有人、第三方中介机构和其他利益攸关方进行磋商。
(b)本报告将:
(i)分析现有数据和其他信息,以便更深入地了解利用互联网第三方市场和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便利假冒和盗版商品的进口和销售的程度; 明确有利于假冒和盗版货物的因素; 描述相关的市场刺激因素和扭曲因素,这些因素为第三方中介机构从事假冒盗版交易提供便利;本审查应包括有关假冒和盗版商品来源的数据、假冒盗版商品类型的数据,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数据,为相关行政、监管、立法或政策变更提供数据基础。
(ii)评估与假冒和盗版商品非法贸易有关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现行政策和程序,并确定那些在进口和销售环节遏制假冒和盗版商品最有效的市场主体实践,也包括那些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市场的相关实践。该报告还应评估联邦工作的有效性,包括要求某些联邦承包商根据《国防联邦采购法规补充协定(DFARS)252.246-7007》建立和维护检测和避免假冒电子部件的系统。报告还包含国外政府采取打击贩运假冒和盗版商品的措施,诸如如法国和加拿大。
(iii)若联邦政府目前无法获得某些类型的数据,或当前使用的方式获取数据有困难,那么我们建议修改各机构收集数据的方式和实践,其中包括应收集数据类别的明细规范和基于数据的、恰当的标准化实践。
(iv)明确恰当的行政、法律、规章方面的变更或其他变更,包括加强执法行动,大幅度减少假冒和盗版商品的非法贸易,或促进针对此类商品的更有效执法。本报告需对造假者和盗版者的实践提出应对方案,包括其运输、履行合约和支付物流系统,并评估这些应对方式。
(v)相关机构应向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恰当的指导并予以明确,以帮助其(第三方中介机构)预防进口和销售假冒和盗版商品。
(vi)确认适当的行政、监管,立法或政策方面的变更,使各机构能够酌情与知识产权持有人、消费者和第三方更有效地分享有关假冒和盗版商品(包括涉嫌假冒和盗版商品)的信息。
(vii)评估各机构当前和未来的资源需求,并就假冒和盗版商品交易,包括通过在线第三方市场和其他第三方中介进行的交易,报告将提出更有效的、关于侦查、拦截、调查和起诉的适当建议。这些建议应包括增加有效技术使用和加强与第三方中介机构、知识产权持有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作。
(viii)明确司法部与国土安全部在打击贩运假冒和盗版商品的合作领域。
c)根据本备忘录第2(a)节要求的时间提交报告后30天内,国土安全部部长授权并根据适用法律,指导编制本报告的公开版本并在联邦公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