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网民规模的扩大,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触网”现象。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占知产类犯罪总数的比例逐年增加,网络应用服务、复制游戏源代码等新型网络侵权犯罪层出不穷。传统的知识产权犯罪与互联网的融合,对传统刑法的犯罪目的模式、犯罪对象范围、客观行为模式、危害后果判断标准等方面都有所突破,对刑事司法的法律解释和适用追责都提出了挑战。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仿佛成为一处“深坑”,无论是犯罪人还是被害人都容易泥足深陷。对于犯罪人而言,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低成本、高收益、低风险的特点,是“理想的”犯罪类型,一旦涉足,很难主动停止犯罪。又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本身所具有的对象无形性、管辖不确定性、追究取证难度大等特征,互联网又进一步将这些特征放大,使得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存在大量犯罪黑数,相当部分的犯罪行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害人而言,一方面互联网的信息获取隐蔽性和网络传播高效性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保障面临高风险,购买侵权商品的消费者因资质审查的不便捷性和电信信息的易篡改性等也容易“不知不觉”地沦为被害人。另一方面,网络是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往往不产生直接、确定的连接,权利人通过刑事报案救济被侵犯权利的路径并不通畅。